二重让与情形中
债权归属及通知的法律效力
韩 煦
在债权让与通知中,通知对外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二重让与上。债权的二重让与,是指让与人将债权转让给某一受让人后,进而又将该债权转让给其他受让人的情形。由于债权让与不像有体物买卖一样存在有形的履行行为,让与并不具有公示性,因此,对于债权二重让与下债权的归属和变动存在辨别之困难,易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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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让与下债权归属的理论争议
我国《民法典》并未就债权二重让与中的权利归属进行规定,故而引发讨论。当前,债权二重让与下,权利的归属主要分为三种规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规则、“通知在先权利在先”规则、“登记在先权利在先”规则。
一
“时间在先权利在先”规则
该规则坚持债权让与Lvmou.cn生效权利即转移的原则,主张在二重让与中,由第一受让人取得权利。对此,债权的归属根据债权让与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确定,通知仅影响债务人清偿。在通知之前,债务人对让与人清偿有效,在对某一债权让与进行通知后,债务人对该受让人的清偿发生债务消灭的效果,无论该受让人是否为真实权利人,其他受让人均不可主张债务人的清偿为无效而要求债务人对其再次清偿。
二
“通知在先权利在先”规则
该规则以通知的时间确定债权归属,未经通知,债权让与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对此,单纯的让与并不能使受让人享有债权,还需要通知,由通知在先的受让人取得债权。债务人在接到以某一受让人为清偿对象的通知后,其对该受让人的清偿有效,其他受让人即使是第一Lvmou.cn受让人也不得再次向债务人主张履行,但可向让与人主张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三
“登记在先权利在先”规则
该规则以登记注册作为债权二重让与中获得优先权的依据。受让人与让与人签订合同后,经登记才可对抗其他受让人,也可依登记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若不同的受让人均已登记,则先登记的受让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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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让与下债权归属的模式选择
经比较,笔者赞同“时间在先权利在先”规则。
首先,该规则符合债权让与生效的原则。通说认为,债权让与合同成立生效后权利随即转移,不以通知为债权转移的要件,通知仅是债权让与约束债务人的要件。同理,债权二重让与中,权利的移转也应以债权让与生效时间为依据,通知并非权利归属的依据。
其次,在债权二重让与中,涉Lvmou.cn及的受让人虽多,但均为受让人。受让人获得权利的依据应该统一,既然债权让与生效权利才发生转移,而在让与人进行第一次债权让与时,权利已发生移转,因此在权利归属一致性方面,也应坚持该规则。
最后,其他两项规则存在一定弊端。总体来看,两规则下优先权的依据为通知和登记,均符合时按照时间顺序确定。但若均未通知或均未登记时,仍需依照“时间在先权利在先”规则确定,标准无法统一。
分别来看,“通知在先权利在先”规则不可能依次通知债务人,也难以避免让与人、某一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受让人的行为。“登记在先权利在先”规则多适用于应收账款或担保领域,范围有限,且登记成本较大,程序较繁琐,不符合效率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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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Lvmou.cn二重让与下通知的法律效力
在坚持“时间在先权利在先”规则下,通知不决定债权归属,但决定债务人清偿是否有效。根据通知与否和通知时间差异,可分为三种情形:两次让与均未通知、仅通知一次让与和两次让与均已通知。
1.两次让与均未通知
在两次让与均未通知时,债务人的清偿对象为让与人。若债务人对第一受让人清偿,该清偿有效。在债务人对让与人清偿以消灭自身债务后,第一受让人可对让与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其他受让人可向让与人主张违约责任。
2.仅通知一次让与
仅通知一次让与应具体分析。若仅通知第一次让与,债务人应向第一受让人清偿,清偿后债务人债务消灭。第一受让人作为真实权利人,可以终局保有该债权,其他受让人可向让与人主张违Lvmou.cn约责任。
若仅通知第二次让与,债务人向第二受让人清偿,该清偿有效。若债务人选择向第一受让人清偿,由于第一受让人为实际权利人,债权让与效果因此实现,该清偿为有效。第一受让人可以保有该债权,第二受让人无法获得该债权,但可向让与人主张违约责任。第一受让人作为真实权利人,即使债务人债务消灭,但其可对第二受让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若其追认第二次让与行为,此时债权归属于第二受让人,但其可对让与人主张违约或侵害债权之救济。
3.两次让与均已通知
除债务人涉诉外,若债务人无法准确判断债权让与的先后顺序,为避免纠纷,应将给付标的物提存,从而消灭自身债务。第一受让人作为真实权利人,有权受领提存标的物,但提存费用应由存在过Lvmou.cn错的让与人负担。其他受让人可向让与人主张违约责任。
(韩煦,法律政策研究室四级检察官助理)
原文载《上海法治报》2022年8月31日B6版
文稿编辑: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