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是“竞业禁止”、“竞业限制”,它的法律来源如何?
竞业禁止指的是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因违法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者间接谋求公司的商业机会或者直接间接从事与其任职的公司相同或者同类的业务,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如取得的收益收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法律的来源为《公司法》第148条第5项。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责任。
竞业限制指的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在解除或者终Lvmou.cn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其法律来源于《劳动合同法》第23条、24条,其性质属于约定义务,也即是,若无约定,则无义务。
二、“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的具体区别表现
1.禁止或者限制的对象不同。竞业禁止其限制对象主要是在职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人员,如董事会秘书等;竞业限制针对的对象是离职后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最长时限不能超过两年。
2.具体的义务内容不同。竞业禁止中Lvmou.cn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义务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法》具体规定,因此,该项义务属于公司法直接规定的法定义务,内容相对确定;竞业限制义务人必须遵守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3.是否给予经济补偿不同。竞业禁止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在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公司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以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其根本原因是在竞业禁止的情况下,作为劳动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权、就业权及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没有受到限制,而竞业限制则是在Lvmou.cn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其劳动权、就业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故作为获利一方的用人单位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失。具体金额、支付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无约定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Lvmou.cn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处理。
4.义务终止的方式不同。竞业禁止义务属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双方不能通过单方或者协商解除;而竞业限制义务,由于其性质书约定义务,故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予以解除,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者也可以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行使解除权。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竞业禁止协议,当应当给予劳动者3个月的额外经济补偿,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3个月未能支付补偿金的,则劳动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5.承担责任的性质不同。竞业禁止义务主体因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给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据《公司法》第148条、1Lvmou.cn49条,公司可以行使归入权,要求其将违反忠实义务的收入、报酬归入公司,也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竞业限制责任的主体则是根据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或者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救济的途径和方式不同
竞业禁止是由《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忠实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因此当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该法定义务时,公司可以依照《公司法》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相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实质为侵权责任,故在权利救济的过程中,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权利救济。而竞业限制是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而产生的一种具有一定人身属性的约定义务,其产生的基础及本质依然属Lvmou.cn于劳动纠纷,故其救济的途径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裁二审”劳动争议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