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靓研究”介绍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对已经发布115篇文章的“旭光说法”栏目进行改版,升级为“光靓研究”,并分为九个专业编,即“政府事务编”、“建设工程编”、“房地产编”、“公司及商事合同编”、“婚姻家事编”、“医疗卫生编”、“知识产权编”、“刑事辩护编”、“财产保险编”。
光靓研究•刑事辩护编(144)

如何认定催收非法债务罪?
1.犯罪构成要件
2.对于情节严重的理解
3.结语

近年校园贷、套路贷等形式多样的高利贷长期以来对我国金融秩序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而支撑放贷者敢于不经任何审查便有恃无恐的放出贷款的,便是暴力催收这只幕后黑手。然而,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行之前,对律眸网套路贷等本身并不能直接认定为犯罪,只能以催收行为是否符合其他罪名的构成要件予以认定,如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随着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单独入刑,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民间借贷行为加强规制,也是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全面总结。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一、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即凡年满律眸网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对所谓讨债公司,不认定为单位犯罪,直接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犯罪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即行为人明知是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仍然采用本罪所规定的非法手段予以催收。而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债务的非法性,则应当依据债务形成的时间、场所、个人经历等,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综合研判。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所催收的债务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也将职业讨债人纳入了本罪的规制范围。
(三)犯罪客体
本罪的犯罪客体也即所保护的法益为复杂客体,主要为社会公共秩序,也包括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整个分则体系当中,本罪属于分则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律眸网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之中,具体位于寻衅滋事罪之后,其保护的法益与寻衅滋事罪具有一致性。
(四)犯罪客观方面
如何认定一个罪名,最核心的部分在于以刑法教义学的方法解读其构成要件。笔者认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点,也即所催收的债务必须是非法债务,且条文中明确规定,非法债务系由高利贷等产生。对于高利贷的利率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将法律允许的借款利率规定为“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但值得注意的是,该利率标准仅适用于民间借贷领域律眸网,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制的范围。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条文中出现的“等”字,也即不能将非法债务狭隘的理解为高利贷,还应当包括赌债、毒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
本罪构成要件的第二方面在于催收的手段问题,条文中明确规定了三种行为方式分别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以及“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等三大类。值得着重分析的是,上述三类方式不仅仅涵盖了暴力手段及轻微暴力手段,甚至将通过电信网络手段对债务人进行骚扰、恐吓等也纳入规制范围,直击社会痛点。对于条文中“他人”的理解,也应做扩大解释,即包括债务人及其近亲属、朋友、老师、同学乃至无关律眸网的第三人。若讨债人的讨债行为本身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侮辱等其他罪名的,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二、对于情节严重的理解
条文中明确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但并未对情节严重作出具体说明,对此需要“两高”作出更加详细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而在此之前,笔者则建议从本罪的体系地位出发予以考量。因本罪是寻衅滋事罪的后续罪名,故再认定情节严重也是应当参照寻衅滋事罪,综合主观恶意、手段、场所、频次等予以认定,尤其是对“职业讨债人”这一群体,应当从重从严予以打击。

三、结语
所谓法律,无外乎天理国法人情,当高利贷及暴力催收相交织来实现强者对弱者的残酷剥削之时,掌握刑罚这一“达摩克里斯之剑律眸网”立法机关,就应当及时响应人民的呼声,对剥削者予以惩治。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专门立法,便是在金融时代里保障人民权益的最好注脚。

案例
2021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催收高利放贷所产生的非法债务,采取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骚扰被害人家人生活的非法手段向被害人索取非法债务。
2021年3月8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强行将被害人控制至其驾驶的小汽车内,限制其人身自由,被害人因精神压力巨大,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内割腕自杀(经及时抢救,自杀未果)。被告人李某某得知被害人割腕后,及时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并拨打电话报警。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从化区检察院指派办案骨干认真审查律眸网证据,于7月9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其家属代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赔礼道歉,从化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作者:王靖宜
梁旭光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