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公共平安、能源平安和生态安全,为依法惩治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Z高人民法院、Z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操持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危害公共平安的认定
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平安”
(一)采用切割、打孔、撬砸、装配手段的但是明显未危害公共平安的除外;
(二)采用开、关等手段。足以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的
所以一般是应当直接认定为“危害公共平安”具体是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律师网过程中,刑事实务微信公众号解读:采用切割、打孔、撬砸、装配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容易引发火灾和爆炸等危险。采用切割、打孔、撬砸、装配、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行为。危害公共平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分。解释》也做了但书规定,明显未危害公共平安的除外,这个但书的规定动身点是为了适应复杂的实际情况,但又不能笼统归纳出具体的情形,实践中很可能会被滥用。

所以这种证明一般都是通过专业推理和论证完成的作为《解释》也很难归纳和笼统各种各样的实际情况,二是采用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需有进一步律师网的证据证明“足以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才干认定为“危害公共平安”由于实际没有发生火灾和爆炸。司法认定的弹性”较大。
二、关于盗窃油气未遂的刑事责任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着手实施盗窃油气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
(二)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达到数额较大”规范三倍以上的
(三)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装配工具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般是以盗窃者将油气是否已经带离现场为分界线的油气虽然已经脱离原来管道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刑事实务微信公众号解读:首先“既未遂”判断的规范。但是还在现场的仍然认律师网定为“未遂”因为油气盗窃不同于扒窃,搬离现场才干算有效控制,也并不是依照被害方已经从管道里失去为标准的。
不能以油气管道供应量储量很大一律作为“数额巨大”盗窃目标进行认定,像盗窃油气管道中的油气。一般应结合行为人所带容器大小,以及想要实施的次数等综合认定其目标值。如果无法从其供述中得知具体盗窃的目标大小(想要盗窃多少体积)那么只能根据现场查获的容器大小进行认定,判定是否以“数额巨大”为目标。
如果达到就可以认定盗窃罪(未遂)这跟“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构罪规范选择适用。已经装入了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时被查获的也可以判定容器内价值是否达到数额较大”规范三倍以上。
达到数额较大”规范三倍以上的那么有律师网其他严重情节的比方“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装配工具的也可以认定盗窃罪(未遂)如果无法认定“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