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怎样才能认定为约定明确(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当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

【裁判观点】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当事人约定在任何情形下担保人都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属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句规定的约定明确的情形。

【案件检索】

一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170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事实】

2011年12月29日,A物流(借款人、甲方)与建行某支行(贷款人、乙方)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3亿元。2011年12月29日至2013年11月29日,建行某支行按照约定共计向A物流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亿元。

2011年12月29日,A物流(甲方)与建行某支行(乙方)签订《抵押律眸网合同》,约定A物流同意为其在建行某支行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且约定“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同日,B公司(甲方)、C公司(甲方)分别与建行某支行(乙方)签订《保证合同》,两份《保证合同》设定的内容一致,均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并且约定“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律眸网他担保,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争议焦点】

建行某支行与B公司、C公司关于实现债权的约定,是否属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明确的情形,即建行某支行是否有权要求保证人B公司、C公司直接对A物流所欠本金3亿元及相应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观点】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所谓“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即明确了该规范的任律眸网意法属性。这里的“约定”,应当是指人的担保责任与物的担保责任之间的顺序,既包括关于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之间责任顺序的约定,也涵盖关于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之间责任分担范围的约定。并且这里的“约定”只要达到了确定或者限制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债权人的选择权(因本案不涉及按份共同担保,故此部分论述忽略该内容),即应认定为当事人之间就债权人实现其债权有了明确约定。所谓就债权人实现债权顺序的约定明确,既包括对实现债权的顺序约定为物的担保在先,人的担保在后;人的担保在先,物的担保在后;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同时承担担保责任等三种社会上普通人根据逻辑通常可以想象出来的约定明确的情形,当然也包括约定在任何情形下担保律眸网人都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怎样才能认定为约定明确(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当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

本案中,建行某支行与B公司、C公司签订的两份《保证合同》均表明,债权人可以优先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建行某支行与A物流签订的《抵押合同》亦表明,债权人可以优先主张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案涉三合同关于担保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为,B公司、C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对A物流欠建行某支行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建行某支行有权向B公司、C公司、A物流之一或任意组合提起诉讼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即有权在不要求A物流承担物的担保责任的前提下,单独向B公司和C公司或者之一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人的担保责任,或者要求A物流承担物的担保责任的同时,要求B公司和C公司或者之一承担人的担保责任律眸网。因此,应当认定案涉两《保证合同》对于如何实现担保物权的约定明确,该约定属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句规定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中的“约定”。

可见,建行某支行上诉提出的按照合同约定,其有权要求A物流承担债务并就其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的同时,要求保证人B公司、C公司直接对A物流所欠本金3亿元及相应利息等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变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初1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对A物流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的本金人民币3亿元,至2016年3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29452027.23元,2016年3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3亿元为本金按照《固律眸网定资产贷款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第(二)项约定计算的利息及罚息,B公司、C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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