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纠纷案统一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约定管辖无效

【提出问题】

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一:分包合同、装修装饰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等纠纷是否适用也专属管辖?

问题二:当事人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约定是否有效?

问题三:达成结算协议,结算协议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约定是否有效?

【和铭律师分析】

问题一:2015年8月27日的人民法院报刊登作者为“高民智”的文章《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Lvmou.cn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文章称“我们认为,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高民智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集体笔名,文章观点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观点,据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Lvmou.cn、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也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勘察合同与设计合同的主要履行地不是施工现场,解决纠纷不需要借助施工现场,主流观点认为,这两类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问题二:《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鉴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故施工合同中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无效,原告应当到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三: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当事人签订了结算协议,或者施工合同解Lvmou.cn除,当事人签订了解除协议,如何确定管辖?一种观点认为,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转变为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承包人主张欠款的依据是结算协议(解除协议),不涉及司法鉴定,不涉及勘验现场,可以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另一种观点认为,结算协议(解除协议)源于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础法律关系仍是施工合同,仍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作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债权债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概括,债务可以基于多种原因产生,人民法院立案时应当定位到基础法律关系,鉴于双方基础法律关系是施工合同,故应当适用专属管辖。

施工合同纠纷案统一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约定管辖无效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辖终507号裁定

裁判规则:原告枣强恒润公司依Lvmou.cn据《分包合同》等证据,以承包人北京三建公司欠付工程款,科豪汇佳公司作为发包人,未尽到监管职责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北京三建公司向枣强恒润公司支付工程款260691元及违约金;科豪汇佳公司承担连带支付义务,故本案属于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故本案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之规定,确定管辖。

地域管辖按效力层次可依次分为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Lvmou.cn协议变更管辖。由此可见,与其他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强制性和排他性。

就本案而言,虽然《分包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合同涉及的工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故此,《分包合同》约定管辖条款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本案应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综上,北京三建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邢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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