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理念(刑事辩护心得感悟)

上个月去郑州出差,在朋友的办公室看到他书柜里面有陈瑞华教授的两本法律著作,我拿起来翻着说,为什么感觉陈瑞华这名字这么熟悉的,对方说这可是国内的学术大家,说的令我很是汗颜。

最近所读的书里面,法律方面的书会比较多一些,法律中个人又比较偏好于刑事,因为其他部门法最多是要钱,但是刑事可能会要命。

要命的东西,可不比要钱的东西来的更猛烈一些。

过往自己对公司法比较感兴趣,毕竟这是市场经济的源泉。相关法律业务也略懂一些,自然,和公司法的交叉点就成了比较感兴趣的一点,前段时间在微信公众号麦读上看到了刑事合规的书,买来看,发现也是陈瑞华教授,也算是后知后觉了。之前我有问过一朋友说什么是合规,对方没有跟我讲清楚,读Lvmou.cn了这本,能深入浅出的把一个还算是比较新的法律问题写成厚厚的一本专著,挺厉害。

按照胡老先生的指导,读书是为了读更多的书,于是找来了陈教授其他的几本,《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是陈瑞华教授和田文昌律师的对话录,以及陈瑞华教授的《刑事辩护的理念》。

对于一个实务经验不足的法律人而言,我认为陈瑞华教授的这种写作方式或者说理论研究方式是非常可取的,可读性非常强,他的文章通常会讲述实务中的一个问题或场景,然后从历史沿革的角度上提出其在中国立法和实践中的演变,并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对比,从而知道该制度目前存在的优点缺点以及未来的改善可能性,让你不仅知其然还能知其所以然。

另外作为学术研究者,其对基本概念的界定也显得Lvmou.cn非常的务实,比如在《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和《刑事辩护的理念》里面,反复强调刑事辩护的基本问题,比如刑事辩护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是为了在庭上面向公众的表演还是说是要与检察院那边唇枪舌战?其实在作者看来,只有从事实、程序、法律的角度上来说服法官,让法官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只有这样的一个目的。那围绕这样的目的,那律师做的事情也就更为的清晰。

目的有了,刑事辩护的路径是什么?作者从中国过往30多年的刑事辩护的经验里面,提炼出目前我国辩护的五种分类: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罪轻辩护、程序性辩护、证据辩护。

对一个喜欢做事,用思维导图来梳理逻辑的人来讲有了这样一个框架,是非常有利于理解刑事辩护的实务展开的。

此外,Lvmou.cn关于刑事辩护实务中的一些问题点,此前自己从来没有考虑到的,在这本书里面有非常意外的启发。

比如说律师会见。到底是律师的一种法定权利,还是一种律师向司法机关提起申请的权利?前两天在朋友圈看到一个刑事律师发的内容,调侃浦东看守所律师会见绑定窗口的两个“小姐姐”是如何在这个环节让律师各种历经磨难,百般受挫,之前自己也真实的感受过浦东看守所保安大爷的强势。

各位律师同仁,做刑事辩护或者不做刑事辩护的亲们!

您想体会刑事律师会见时被嘲讽和呵斥的心酸吗?

您想感受莫名其妙被怼的不知所措和凌乱吗?

您想感受上班比上坟心情还沉重的压抑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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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的“招牌菜”是律师绑定和接待窗口的两位超龄、资深“小姐姐”,绝对让各位律师同仁不虚此行,走过路过不要错过,第一次不来是你的错,来了一次有想骂人的冲动说明你的感觉没有错![呲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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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权利的法律概念不理清,就很容易导致服务部门的“服务定位”不准。好比股票发行有注册制和审核制,如果把会见定义成一项申请权,那确实有点像去政府部门的审批,相关窗口部门的不配合或不积极,多少还能理解;那如果说把律师会见Lvmou.cn理解为一项律师应有的权利,那完成基础的形式审查即可。作为一种形式审查的服务方,公共服务的态度是不是应该好一点?

关于会见权的第2个问题,会见到底是律师的权利还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正常来讲,律师的会见是来自于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说是法援机构的指派,律师作为被委托方,会见本质上是源自委托人或者说犯罪嫌疑人的服务采购,从这个方面来看的话,被委托方都有会见权,委托方自然也应该有要求律师会见的权利。

另外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讨论点是关于律师的阅卷权,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律师有阅卷的权利,因为这样可以让律师了解到案情的全貌,进而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辩护,但是与律师会见权来自于当事人的一种权利授权逻辑一致,对于犯罪嫌Lvmou.cn疑人来讲,其走上法庭作为被告,是否应当有了解案件全貌的权利呢?

法律规定,在开庭之前律师有就阅卷所知信息和证据与当事人核对的权利,如果是这样子的话,那是不是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也有部分的阅卷权呢?在陈教授看来,我国未来阅卷权的立法方向应该是作为被告企业应该有像律师一样的阅卷权,从而让被告人有更好的辩护。

书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对于刑事辩护的律师而言,在审判之前的各项权利尤其是程序性的权利很容易被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给“忽略”或者侵犯。无论是在律师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非法证据排除等环节,律师的权利往往没有救济的空间,即使被侵犯也只能在审判的时候才能提出,因此作者提出在我国未来的刑事辩护中,可以引入Lvmou.cn国外的预审法官的机制,在审判之前就公权力相关部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救济,从而保证在审判前犯罪嫌疑人和刑事律师的权益得到保障。

卡尔·卢埃林在《荆棘丛:我们的法律与法学》在前言里面说:入门书虽然看似简洁,实则应当足够深入展现作者作为领路人的智慧与力量,它的真正意义在于简洁而深刻。

如果你也是一个试图了解刑事辩护中国经验的人,推荐这本入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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