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辩护要点(刑事诉讼中的辩护要点包括)

辩护:辩方(嫌、被、辩)针对控方(公诉机关、自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从实体、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实、理由,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诉讼活动。

概述

一、辩护权

辩护权(核心、最基本):法律赋予受刑事追诉人针对指所受指控进行申辩、辩解、反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讼权利。

特点:

1.贯穿整个刑诉过程中不受刑诉阶段限制;

整个诉讼过程中(单独保障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无法实现有效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自行辩护

2.不受犯嫌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行轻重限制;

3.不受案件调查情况限制;

4.不受犯嫌人、被告人认罪态度限制;

5.不受辩护理由限制

二、有效辩护原则

(一)律眸网基本要求

1.有效辩护原则是辩护权的体现,也是对辩护权的保障。

2.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应当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具有实质意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这就是有效辩护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内容

有效辩护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2.委托辩护中的体现: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这种辩护同样应当覆盖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阶段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3.自行辩护、法律援助辩护中的体现: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律眸网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

(指派无经验的律师为可能被判无期、死刑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违反了有效辩护原则)

4.法庭审理过程中一般不应限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言时间

(三)确立意义

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人权保障的理念,还有助于强化辩方成为影响诉讼进程的重要力量,维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方居中“兼听则明”的刑事诉讼构造。

基本内容

一、辩护人诉讼地位

1.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承担辩护职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2.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1)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不同于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关系。

(2)辩护律师参与诉讼律眸网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而不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

(3)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检法。

虽然在委托辩护中,辩护人要在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以后才能取得辩护资格,但是辩护人在接受委托以后,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对事实的掌握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

3.辩护人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公安司法机关也不得非法干涉。

4.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

比如,辩护人不能为其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更不得教唆犯罪嫌律眸网疑人、被告人翻供,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进行其他妨碍诉讼的活动。

二、辩护人的职责

1.实体上的辩护: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即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2.程序上的辩护: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在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意见,要求依法制止,或向有关单位提出控告。

3.提供其他法律帮助:辩护人应当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写有关文书,案件宣判后,应当了解被告人的态度,征求其对判决的意见以及是否提起上律眸网诉等。

三、辩护人的范围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一)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二)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禁止范围

(1)绝对禁止

①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A.正在执行的刑罚包括:主刑、附加刑。

B.被宣告缓刑、假释的人也不得担任辩护人。

②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③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相对禁止

①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这些人员由于职务和工作的关系律眸网,往往与办案机关有密切关系,为了防止这些人员利用国家权力谋取私利,滋生腐败和不公正执法,故不能担任辩护人。

②人民陪审员;

③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④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外国人、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作为辩护人。

⑤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上述规定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3)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4)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律眸网护的除外。

(5)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注意审判人员任职回避,主要有以下两点:

①法院人员任职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

②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任职回避有例外,即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2.人数

(1)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

(2)一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四、辩护人诉讼权利

1.独立辩护权: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公、律眸网检、法、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阅卷权

(1)许可

①辩护律师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

②非律师辩护人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2)内容

①阅卷的时间:

a.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b.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检察院、法院审查决定立案后可阅卷。

②阅卷的范围:

a.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b.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检察院、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律师申请查阅法院录制的庭审过程的录音、录像的,法院应当准许。

③阅律眸网卷的方式: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3.会见、通信权

(1)许可

①辩护律师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与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

②非律师辩护人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2)内容

①3证会见:辩护律师持3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行使会见权。

②会见安排时间: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保证辩护律师在4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③“国恐”许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律眸网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值班律师在“国恐”两类案件侦查中会见在押的犯靡嫌疑人,也应经侦查机关许可。

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无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

对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受书;

因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而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

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应当许可会见,并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

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

④会见的目律眸网的: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⑤会见不被监听: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⑥翻译随同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应当提前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明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并在3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许可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并通知看守所。

不许可的,应当向辩护律师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其更换。

⑦通信权:看守所应律眸网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

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4.调查取证权

(1)亲自取证的主体:辩护律师(包含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

(2)调取的方式:

①亲自收集;

②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

辩护律师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检察院、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

(3)亲自取证律眸网

①向控方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需过两关(即检察院或法院许可;被调查人同意);

②向辩方证人取证,需过一关(即被调查人同意)。

(4)申请调取无罪、罪轻证据: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

5.提出意见权

(1)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检察院、法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检察院审查起诉、速裁案件审理、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和抗诉案件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6律眸网.获得通知权:开庭3日之前。

7.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

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8.经授权的上诉权

近亲属也需获得同意,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

9.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享有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10.救济权

(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2)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就回避,案件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律眸网申请重新鉴定、勘验等问题当庭提出申请,或者对法庭审理程序提出异议的,法庭原则上应当休庭进行审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其他律师有相同异议的,应一并提出,法庭一并休庭审查。

法庭决定驳回申请或者异议的,律师可当庭提出复议。

经复议后,律师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服从法庭的安排。

(3)律师不服法庭决定保留意见的内容应当详细记入法庭笔录,可以作为上诉理由,或者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控告。

11.知情权

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注意非律师辩护人与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区别:

(1)会见权;

(2)阅卷权;

(3)律眸网无调查取证权。

五、辩护人诉讼义务

1.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否则,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其接受委托的情况。

3.特定证据开示义务(不在场、年龄小、精神病)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4.保密义务

(1)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包括不利于委托人的犯罪细节),有权予以保密。

(2)但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律眸网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5.追究辩护人犯罪的程序

(1)解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同案侦查机关回避)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侦查机关依法对在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律师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在48小时以内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2)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律眸网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6.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但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为辩护律师保密。

(1)此规定的信息来源不仅有“委托人”,还有“其他人”;

(2)披露的信息不包括:严重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

(3)告知的对象是司法机关,这里的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

六、辩护内容

一般而言,辩护的内容涉及以下方面:

1.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能否成立;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无律眸网不负刑事责任等其他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

3.对案件定性和认定的罪名是否准确,适用的法律条文是否恰当;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情节,有无酌情考虑的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的情节;

5.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属于意外事件,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7.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划分是否清楚;

8.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

七、辩护分类

(一)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辩护人针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指控,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和辩解,说明其不构成犯罪的一种辩护律眸网

按照辩护的具体内容,无罪辩护可以区分:

1.事实上的无罪辩护包括:

(1)正面论证说明控方所指控的行为未实际发生;

(2)正面论证说明控方指控的行为虽然客观存在,但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而是其他人所为;

(3)从反面论证说明控方所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被指控的行为,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2.法律上的无罪辩护:控方指控的具体行为确已发生,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或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

具体包括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法律上的无罪辩护:

(1)犯罪主体不适格

(2)无刑事责任能力:如未满14周岁或者16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3)正当行律眸网为: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4)主观无罪过、刑事责任消灭:如犯罪人死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实体法修改因而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等

(二)罪名(轻罪)辩护

罪名辩护:指控方指控被告人实施了一个较重的罪名,而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和辩解,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构成一个较轻的罪名,而不构成指控的较重的罪名的一种辩护,也称为轻罪辩护。

(三)罪数辩护

罪数辩护:当案件涉及一罪与数罪的关系时,辩护人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指出控方指控的罪数不正确的辩护。

1.罪数辩护是一种有罪辩护,即控辩双方都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且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双方的分歧在于罪数的确定上。

2.罪数辩护的常见形律眸网态是将控方起诉的数罪辩为一罪,或者将控方起诉的多罪辩为少罪。

3.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罪数辩护也可以是将指控的一罪辩为数罪。

(四)量刑辩护

量刑辩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已实施犯罪行为且控方指控的罪名无误的情况下,辩护人从最大限度地降低最终可能判处的刑罚的角度出发,针对如何量刑开展论辩的辩护。

具体包括:

1.从法定量刑幅度的角度进行量刑辩护

2.从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上进行量刑辩护

(五)程序性辩护

程序性辩护:辩护人针对公检法办案机关办案行为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而开展辩护的一种辩护方案。

辩护律师选择程序性辩护方案的目的并不仅仅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律眸网而是希望通过维护其诉讼权利来影响到法院的实体裁判,最终获得更有利于被告人的实体裁判。

例如通过排除非法获得的证据获得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是无罪的结果。

种类

一、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自己为自己所作的辩护。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其辩护权的最基本的方式,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

二、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一)时间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律眸网人。

但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

(2)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被调查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委托辩护人,只能从审查起诉阶段才可以委托辩护人。

2.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负有告知义务:

(1)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对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检察院应当在执行拘留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律眸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告知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转达的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

被告人应当提供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有关人员无法通知的,应当告知被告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

(二)人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2人作为辩护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所以,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2名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律眸网为他们的共同辩护人。

同样基于利害关系的考虑,一名辩护人也不得为2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如毒品犯罪的上下家不能委托同一名辩护人辩护。

(三)委托权的归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五)解除委托关系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3日以内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律眸网所。

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

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不予安排会见。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解除代为委托辩护律师关系的,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新的委托关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解除原辩护律师的委托关系的,看守所应当终止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

三、法律援助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或者具备法定情形时由公检法机关直律眸网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特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援助辩护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必须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

2.适用于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3.只能由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他人不得担任。

(二)类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和第278条的规定,法律援助辩护分为申请法律援助和通知法律援助两种类别:

1.申请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律眸网护。

(2)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机关收到其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尽快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2.通知法律援助:在具备法定情形时,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通知法律援助具有强制性,一旦具备法定情形,根据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相应的办案机关承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的义务,而法律援助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指派律师。

(三)程序

1.应当通知法律援助辩护的对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时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1)盲、聋、哑人;

(2)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4)未成年人(以到案、审判律眸网时的年龄为标准);

(5)在境外的缺席被告人。

缺席审判时承担通知法律援助义务的只有法院,而不包括办理该案的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高级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可以通知法律援助辩护的对象

根据《高法解释》第43条的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3)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5)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对于这些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裁量决定是否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眸网律师担任辩护人,法院决定不通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可申请法律援助。

3.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辩护的权利,办案机关负有告知义务。

(三)法律援助辩护与委托辩护的异同点

1.法律援助辩护和委托辩护都从侦查阶段开始,存在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2.公安司法机关只能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担任辩护人,而依法可以接受委托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人员除了律师以外,还有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律眸网、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一)性质

1.值班律师制度是对我国辩护制度的重要补充。

2.值班律师活动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好地进行自行辩护,是对委托辩护与法律援助辩护的重要补位,性质上属于为被追诉者提供的必要的最低限度的法律帮助。

3.值班律师制度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适用范围

1.值班律师提供法律眸网律帮助的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没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值班律师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应该覆盖所有案件的所有诉讼阶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形。

(三)地位

值班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身份不是辩护人,而是法律帮助者,不提供出庭辩护的服务,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四)职责

1.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

2.程序选择建议

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5.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应当对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律眸网用的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并在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在场

6.引导和帮助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

7.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8.查阅案卷:自检察院对案件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材料,了解案情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和《高检规则》第296条第2款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五)派驻地点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六)保障

1.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获得值班律师律眸网法律帮助的权利。

2.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七)义务

1.值班律师不得误导当事人诉讼行为,严禁收受财物,严禁利用值班便利招揽案源、介绍律师有偿服务及其他违反值班律师工作纪律的行为。

2.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保守工作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实和信息除外。

五、拒绝辩护

刑事诉讼中有两种拒绝辩护: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辩护律眸网权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从根本上讲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辩护人的辩护权派生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对于不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法院应当准许。

对于不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法院同意的,在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2.对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

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未另行律眸网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同意的,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3.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

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4.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被告人拒绝辩护

5.其他情形的被告人拒绝辩护

(1)第一次不需要理由→重新开庭后再拒绝的,可以准许。

(2)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眸网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3)案件类型

①一般案件(除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案件)

可以拒绝2次(无需理由),结果是自行辩护

②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案件

只能拒绝1次(拒绝指派的辩护律师辩护的,需要正当理由),结果必须有辩护人辩护

(4)具体程序

①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

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②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③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律眸网用上述规定。

④拒绝辩护后,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二)律师拒绝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2.具体程序

(1)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

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

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2)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律师拒绝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律眸网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3)不论是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还是律师拒绝为被告人辩护后,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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