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转让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
《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一)债权让与: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债权移转给第三人享有。
其中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债权让与可分为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
1.全部让与: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并在转让协议生效后退出该债之关系,使受让人成为债权人;
2.部分让与:债权人将其债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享有,但其在转让协议生效后并不退出债之关系,而是与受让人共同成为债权人。
(1)在部分的债权让与中,当转让协议对转让的债权份额有约定律师网时,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成立按份债权;
(2)如果双方对转让的债权份额没有约定的,则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成立连带债权。
通过合同方式让与债权的条件包括:
(1)存在有效的债权。
有效的债权包括:
①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债权;
②可撤销但尚未撤销的债权;
③附条件或期限的债权。
(2)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3)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在现代社会,作为财产权的债权有自由流通的要求。
设立债权让与的目的在于尊重债权人对于其债权的自由处分权,并增强债权的利用价值。但各国或地区法律从保护债务人出发,对债权让与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下列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此类债权主要包括:
①基于当律师网事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发生的债权,如抚养费、赡养费之请求权;
②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定作人对于承揽人之债权、委托人对于受托人之债权等。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根据债权的性质,一些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但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特别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则债权人不得将该债权让与他人。
(3)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有的债权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因而法律禁止该类债权转让或规定该类债权转让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在让与人和受让人达成债权让与协议后,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但此时债务人无从知晓债权已经发生变动,故债务人仍可能向让与人履行债务。若债权让与于转让协议成立时即对债务人具有约束力,则意味着律师网在债务人不知债权已移转的事实时,其向让与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也无效,这对债务人而言极不公平。
因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让与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在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此时撤销债权让与的通知将严重影响受让人的利益,故除经受让人同意外,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权让与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债权让与的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1.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债权让与发生于让与人及受让人之间的效力。
内容主要包括:
(1)转让协议一经生效,受让人取得让与人转让的债权。
(2)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律师网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转让协议生效后,让与人应将所有证明债权的文件交给受让人,并将有关行使债权的必要情况告知受让人,以便其能够完全行使债权。
(4)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2.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转让协议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在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主要有:
(1)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如债务人向让与人履行债务的,则该履行无效,且不能对抗受让人。
(2)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务承担(债务移转):律师网不改变债的内容而将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受。
债务承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也可以依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较为常见的方式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移转协议。
债务移转以移转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在债务承担中,接受移转债务的第三人为新债务人,又称承担人。
1.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将全部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而脱离债的关系。
免责的债务移转的要件包括: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须有以债务移转为内容的协议。
该协议可以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也可以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的,还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与第三人三方签订的。
(3)须债务具有可移转性律师网。
凡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均不具有可移转性。
(4)须经债权人同意。
在债务移转协议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时,债务移转须经债权人同意。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务移转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为:
(1)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2)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从债务包括利息债务、违约金债务和损害赔偿债务等。
(3)新债务人不得以对抗原债务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
(4)由第三人为债权设定的担保,除担律师网保人继续同意担保外,因债务承担而消灭。
2.并存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将部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负担同一内容的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的设立方式与免责的债务承担基本相同。
在并存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加人原债务人一方成为新债务人,使原来的单一之债转变为债务人为多数的多数人之债,故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多数人之债的一般规则处理,具体如下:
(1)原债务为可分之债时,如果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约定按照份额分担债务且债权人同意的,则该债务应按照按份之债来处理。
(2)若债的性质为不可分之债,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并未约定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债务,则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债务承律师网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