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债消,还是负债子偿?这其实是一个法律问题,是《民法典》为解决该问题而作出的制度安排,在这个问题上法律人应该站在债务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但这个问题没有法律答案。既然债务人合法权益是《民法典》赋予了债务人的人格权利,那么债权人是否就必须要承担其债权主张赔偿不成被驳回的风险呢?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基本概念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和债务人协商同意将债务人的财产无偿受赠,也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根据该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负有履行债务的行为已经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该行为无效。而《民法典律师网》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协议消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协议对债务人享有债权,但是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对债务人进行放弃债权、强制履行债务或者改变债务履行期限。”该条第(一)项规定并非债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就不得对抗债权人或者被推定为债务人。

二、责任主体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如果债务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债权人可以主张债务人死亡后对其债权享有的优先受偿权、部分清偿义务等。也就是说债务人已经死亡,那么其作为债权的一方的律师网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继承人偿还其债务了。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失败了,那么债务人就会丧失对其享有债权能力人的权利义务。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开始时产生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对被继承人享有的债权,但是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此规定与债之清偿原则相一致。因此也不能再将“债务子偿”定义为:“债务消灭之后,由债务人的继承人对其继承或受遗赠人偿还;没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的继承人免除其对债务人债务偿还义务;债权人无需承担相应后果,但在此之前产生的债务并不消灭,债权人可以选择请求被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或者由被继承人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清偿债律师网务。该规定是法律赋予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保护自身债权不受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债权。
即债务人基于合同而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或者基于其他法律关系而获得履行权益;但是不得以清偿部分或者全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决议等为由请求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因此债权人仅需要承担两个义务:其一是要保护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其二是债务人可以按照自己意愿变更其名称。

三、责任方式
如果是“人死债消”,则债权人就无须再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消灭的责任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债务子偿”的方式。即由债务人的继承人偿律师网还债务的方式,这种方式最符合债权人的利益。既然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就丧失了对债权人的清偿能力了。当然前提是债务人必须有偿还能力。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应当先有偿还能力。另一种是“人死债消”。债权人在该债务没有清偿前,不得主张债务人继续承担其债务。从责任方式来看,“人死债消”也并非完全意味着债务人会被消灭破产。

四、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五条:“债权人以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之有关的债权被债务人撤销、消灭为由请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这一规定明确了债权人不能以债务人已经死亡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债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律师网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债务人死亡的;(二)被宣告死亡后,以生前债务为条件;(三)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四)以逃避债务或者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但是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除外。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不撤销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后,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利害关系人申请继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