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纠纷调解一直是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难点,由于对专业的认知不对等,医患之间对病情发展的判断不一,容易出现矛盾,而第三方医学损害鉴定报告虽有足够的公信力,却因耗时较长等原因,难以成为医疗纠纷的“标配”。近期,宝安区医调委处理了两宗医疗纠纷,一宗依据专业机构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报告顺利化解;另外一宗,虽然缺乏第三方鉴定,医调委调解员与医学专家对责任的判定受到了医患双方的认可,纠纷也得到了化解。
案例1
经第三方鉴定 医方负轻微责任
病人凌晨在家中突然咯血,呼叫120后,病人被紧急送入医院急诊抢救室,随后被送至CT室检查。入CT室后病人再次咯血,呼吸困难加重,被护送至律眸网ICU抢救。
病人家属认为,医方抢救措施滞后、未告知家属是否可以转院、诊疗过程中未与家属有效沟通、在ICU的抢救过程中未采用更加积极主动的治疗方案,对病情的恶化存在一定过错,要求医方予以经济赔偿。
医方表示,己方已经积极与患者家属沟通、详细告知病情、请上级专家会诊协助诊治。
双方意见不一,产生矛盾,于是共同委托广东一家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表示:1.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病历书写不够详细、未能履行对被鉴定人家属详细告知的义务、未尽到最大抢救能力的过错。鉴于被鉴定人疾病的临床表现不典型、发病紧急、进展迅速,诊治存在极大难度,死亡风险极高,医方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的死亡律眸网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1%-20%)。
医患双方依然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最终同意由宝安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进行调解。经过十余天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在宝安公证处做了赋强公证。
宝安日报记者 罗慧怡
案例2
调委会与医学专家判定,医方应负轻微责任
患者有胃疼的老毛病,曾因“反流性食管炎、胃肠功能紊乱、慢性胃炎”等多次就医。一日,患者感到身体不适,自行前往该医院就诊,自述“上腹胀2天”,要求复诊开药,消化内科门诊医生根据其病史及查体表现,诊断其为慢性胃炎,并开具口服药。不料,患者在等候取药时突发晕倒,意识丧失,被紧急送入急诊抢救室。
从监控录律眸网像看,患者符合心肌梗死的症状,医院按照患者自述只为其进行查体检查,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医疗损害鉴定往往需要数月的时间,从外地赶来的家属希望尽快处理好此事,不愿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经医患双方同意,宝安区医调委介入进行调解。
没有医疗损害鉴定结果,如何判定责任?据区医调委主任李裕宏介绍,经调委会与医学专家共同判定,医方未尽到首诊负责制的义务,应负轻微责任。对此判断,医方也表示认可。最终经过调解,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
宝安日报记者 罗慧怡
区医调委主任李裕宏:第三方鉴定的重要性
前述纠纷中,在没有医疗损害鉴定结果的情况下,医患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关键在于医方与患方均认可医调委医疗专家与调解律眸网员的责任认定建议,但这并不总是有效。
据宝安区医调委主任李裕宏介绍,没有尸检和医学损害鉴定结果,医疗专家和调解员仅能从现有的文字资料推测,单凭个人经验分析而无确切的事实根据,难以妥善处理。在医疗纠纷中,患者的死亡或病情恶化很可能是一果多因,因此要准确定责,应进行尸检,并申请医学损害鉴定。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前提是委托双方对死因无异议或者对尸检结论无异议,而尸检有一定的时间窗口,应在死亡7日内申请,若因医患之间的不信任延误尸检时间,将给确定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判断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处理纠纷时,我们希望让患方充分认识第三方鉴定的重要性和实效性,这样才能更公平地处理纠纷,对患方和医律眸网方来说,都是最好的处理方案。”
宝安日报记者 罗慧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