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份在莒县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勘察二室给定的责任,莒县交警大队认定机动车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莒县交警大队认定非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律眸网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通过。当时我开车经过事故现场之前,前面有一个注意慢行灯,我就把车速降到了40,莒竹线是限速60公里一小时,注意慢行灯之前没有限速减速标志,也没有路面减速标志和路口停车让行线,当我直行往前面行驶过去注意慢行灯30米左右的路段时,我没有看非机动车道实线骑行自行车过路口转弯,事故发生的一瞬间我方机动车对面正好有两辆机动车,后面的机动车开着远光照的我当时没有看见骑行自行车的,事故发生后我报警了,120急救车来了之后说让我先跟着去医院里,交警在勘察现场的时候我还在医院里帮助医生来回的用推车推着来回的检查身体,因为我不懂交通事故判定责任,后来之后想了一下判定责任不对,事故现场在我发机动律眸网车对面50米之内有路口,150米左右还有人行横道线,我看了现场第二天我就来到了交通事故处理中心,我说我要求看当时交通事故勘察现场制图和事故处理根据那一条法律制定的,里面的工作人员只让我看交通事故勘察现场制图,别的不让我看,我看了一下交警录入系统的交通事故勘察现场制图确实没有记录案发附近的路口和人行横道线,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说明的两种交通事故,判定律眸网责任不一样,张德礼骑行非机动车越白实线横过道路并且没有走路口和人行横道,张德礼所骑行三轮车没有前后夜间反光装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非机动车的登记)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2020年3月6日19点交通事故勘察现场交警是薛俊春和另一个人,事故现场地址是莒县浮来山镇张家泥沟子村莒竹线,距离事故现场30米的信号灯不是红绿灯。 请问一下三轮自行车是不是不反光,前后没有反光#标牌,是不是违反律眸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 三轮自行车驾驶人难道从实线处穿越马路,难道那么大的车灯都看不到吗? 事故地点的机动车车尾后方是不是没有点阵式减速虚线和路口停止横向线? 莒县莒竹线线路全程限速60公里每小时,请问莒县交警大队此种信号灯减速多少时速,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没有找到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