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解读-设立中公司什么是“设立中公司”?文字版1词条名称设立中公司2词条的基本含义什么是“设立中公司”呢?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而“设立中公司”是指自开始制定公司章程开始,至公司设立登记完成之前的公司雏形。发起人在这期间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推定为设立公司进行的行为。那么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所对外发生的债务应由谁承担呢?3法条解释咱们接下来聊聊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对外发生的债务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Lvmou.cn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设立中公司的责任仅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发起人以公司名义发生债务的,由公司承担责任。此时,无论发起人是为公司的利益还是为自己的利益,都由公司承担。相较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所规定的,“发起人为自己利益假借公司名义发生债务,此时原则上由发起人自己承担责任。但情况的例外在于,如果债权人为善意第三人,确有理由相信发起人是为公司利益服务,那么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有权选择让发起人或公司承担责任。”《民法典Lvmou.cn》第75条对“设立中公司”责任进行了改革,此时善意相对人不再享有选择权,发起人无论是为自己利益还是公司利益,均由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活动而发生债务的,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承担或发起人承担。相较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所规定的,“发起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债务。由于发起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缔约,因此原则上也由发起人自己承担责任。但例外在于,如果公司对此进行了追认,则由公司承担责任。”《民法典》第75条对此进行了改革,此时,公司不再享有追认权,转而由第三人享有选择权。4扩充内容除此之外,如公司设立失败,对外所发生的债务应由谁来承担呢?此时公司自然无法承担责任,故《公司法司法解释三》Lvmou.cn规定此时全体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若债权人仅要求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的,那么该部分发起人可向其他发起人追偿,要求按约定或出资比例分摊责任。如果未成立是由部分发起人过错导致的,那么该部分发起人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