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次我们已经说了涉外考量因素中标的物和主体的宽松化趋势。在涉外的判断上,有人、物和法律事实三个要点和一个兜底条款,今天我们来看看其中的法律事实因素和兜底的其他因素的宽松化趋势。
首先来看看“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宽松解释的实例。在上海连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亿起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裁一案(2019)中,北京市四中院认为,涉案仲裁案件属于合同纠纷,亿起联公司在涉案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为接受连尚公司的委托,为其在包括Google、Facebook、Twitter在内的三大平台提供推广服务,连尚公司向亿起联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而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三大平台运律眸网营业务尚未获得进入内地的批准(或者已经撤出),换言之三大平台的广告受众主要为境外用户,且三大平台运营服务器亦位于中国境外,因此应当认定本案中产生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即亿起联公司所提供的推广服务)发生在中国境外。考虑到目前我们正处于互联网时代,通过互联网实现“跨国”服务变得越广州八来越便捷,因此这一款的适用范围可能会更加广泛。
接着来看看作为兜底的“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在八六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必果益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2021)中,由于八八六六公司的分成收入包括该合作游戏的海外收益分成,北京四中院认为,涉案《合作开发运营协议》的履行和收益与中国境外具律眸网有“连接点(connecting point)”,属于“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如果只要有海外收益或者海外股东的分配,就符合“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继续高水平开放的背景下,涉外的情境还将进一步增加。
但是呢,前面这两个宽松解释方向的代表案例还不多,还有待进一步的实践观察。
值得一提的是,自贸试验区确实正被“另眼相看”。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9条规定,正确认定仲裁协议效力,规范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的,不应仅以其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认定相关仲裁协律眸网议无效。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间的商事交易从而获得了事实上的涉外性。
对海南自贸区的专门规定则更进一步。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意见》第15条明确规定,支持建立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意愿,自由贸易试验区或自由贸易港民商事案件的主体之间约定将争议提交域外仲裁解决的,不宜以无涉外因素为由认定无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即按照对涉外仲裁的审查标准来审查。这里已经不要求外商独资企业,只要是自由贸易试验区或自由贸易港内的主体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