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监狱公职律师作为执行机关代表出庭,依法从宽把握裁定减刑(监狱 公检法)

新京报讯(记者 徐杨 李阳)减刑、假释制度作为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江苏法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不断强化实质化审理理念,细化减刑、假释条件,推进审理方式改革,落实“四个一律”工作要求,全方位打造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体系,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助推社会综合治理做出了积极贡献。

该省法院选取在加强案件实质化审理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十起案例,多角度展示其近年来减刑、假释工作成效。

罪犯张某某曾因犯故意Lvmou.cn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日,该犯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2年2月28日,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

鉴于该犯系未成年犯,在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再次犯罪,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存在争议,减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建议,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中,执行机关指派公职律师作为执行机关代表出庭,陈述了罪犯张某某因缺少家庭管教走向犯罪道路,并对比了该犯两次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上次服刑期间该犯未获得任何表扬,本次有较大转变,考核期内获得两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体现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方针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该犯减刑适当从宽。

值得注意的是,加强庭审Lvmou.cn实质化对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履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该省法院尝试在一些重点案件或有争议的案件中由监狱取得公职律师资格的民警作为执行机关代表出庭,以提高庭审的对抗性,推进庭审的实质化。根据我国现有立法规定,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变更执行制度,减刑、假释是对表现较好的罪犯给予的奖励,因此罪犯不能委托社会律师参与庭审。

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减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犯罪时系未成年。

减刑法Lvmou.cn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本次服刑期间,能够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总体表现较好,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当庭宣告对罪犯张某某减刑一个月。宣判后,合议庭对罪犯进行法庭教育,并鼓励其珍惜本次减刑机会,未来回归社会后承担起应当肩负的责任。

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对执行机关代表的出庭履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是江苏法院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方式改革,探索公职律师出庭的首例案件。

本案中,监狱公职律师出庭,有效提高了执行机关代表的履职能力,实现了执行机关代表与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对话,有力保障了庭审功能的实现。庭审中,公职律师运用法言法语和Lvmou.cn专业法律知识,充分阐述报请减刑的依据和理由,从刑罚执行理念、刑事政策、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分析,动态展现罪犯前后两次服刑改造表现的变化,并深入剖析犯罪的原因,得出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结论,令人信服,也得到检察机关的认同,不失为一次减刑案件庭审方式改革的有益尝试。

本案体现了对未成年罪犯教育挽救为主的刑事政策,动态考核其前后两次服刑的改造表现,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从宽把握减刑适用。张某某刑满释放后,减刑法院对其进行回访,了解到张某某现实表现良好,生活态度积极,能够自食其力。

校对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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