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认罪律师能否做有罪辩护(律师是否应该为有罪的人辩护)

当事人不认罪律师能否做有罪辩护?有罪辩护即罪轻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由于对“情节显著轻微”存在不同理解,实务中不时会出现当事人认为自己无罪,但辩护律师却认为有罪而做罪轻辩护的情形。应当讲,其他情况姑且不论,在本文所论的这种情形下,或涉罪行为可能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当事人认为自己无罪,辩护律师就不应认为其有罪而做罪轻辩护。

当事人不认罪律师能否做有罪辩护(律师是否应该为有罪的人辩护)

一、辩护律师虽然独立辩护,但是不能“同室操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眸网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辩护律师虽然独立辩护,但独立辩护不能违背辩护人的基本诉讼职责,不是不受任何拘束的。辩护律师诚然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形成自身的辩护方案、质证意见等,但是不能脱离上述法条明确规定的“维护”这一关键词,虽然独立辩护,但仍不能脱离是要做“辩护”、也就是通过辩护而“维护”其“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应出现个别辩护律师抗压能力不强,“同室操戈”、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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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护律师理应坚守职责,不应随意“公诉人化”

在本文讨论的情形中,辩护律师做罪轻辩护,无异于成了“第二公诉人”,这不仅违背了底线的职业伦理,也有悖于基本的刑诉构造。可以说,如果辩护律师不敢合理质疑公诉方指控的内容律眸网的话,当然无从形成诉讼结构的科学制衡,而这无疑在某种程度上会加剧出现不合法、不合理定罪量刑结论的可能性。所以,辩护律师应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作为重中之重,不能随意“公诉人化”,既然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就应切实承担辩护人的辩护职责。总之,不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职业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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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辩护律师应聚焦细节,尽可能从“刑民行”交叉视角、“法商税”跨域角度开展法律适用论证分析,周延辩护,防止冤假错案或“拔高入刑”等罚过其罪的情况发生

辩护律师应努力形成整全的辩护架构、周延的辩护方案,争取取得良好辩护效果,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还需看到的是,对情节显著轻微的过错,其实不应轻易受到属于犯罪的认定,因为除律眸网了刑法外,还有行政法、民法等法律部门调整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些过错虽然也有当罚性,但这种当罚性未必都是刑法意义上的当罚性,如果应属于行政法等法律调整范畴的,就不应被“拔高”。所以,辩护律师应尽可能从“刑民行”交叉视角、“法商税”跨域角度开展法律适用的论证分析,避免罚过其“罪”的情况发生,努力维护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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