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摘要: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后,在第四十六条增设了离婚后的精神损失补偿规定,强化了对婚姻中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根据其赔偿制度规定,如果一方有违反婚姻保护法的情况,则受害方配偶可以向对方要求赔偿,其中既有精神损失赔偿又有物质损失赔偿,切实保护了受害者的利益,对维护社会稳定、维持社会公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对婚姻中过错方的判定过于狭隘、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严苛、赔偿金额难以确定等问题使精神损害赔偿索赔困难。本文以离婚后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义为切入点,针对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多重问题进行分析,并多角度考量其律眸网制约因素,提出了优化措施。
关键词: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基本关系的基本准则,随着时代文化的日新月异,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受到时代文化的影响而不断改变着。在婚姻方面,个人的权利意识得到了普遍加强,为了满足时代的需要,200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婚姻和离婚制度,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划分制度进行了规定,尤其是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切实考虑到了离婚案件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虽然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是时代革新的进步性产物,但由于制度并不够完善,在司法案件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还需要分析解决。

一、离婚后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义
《婚姻法》中规定,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律眸网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上述情形而导致婚姻破裂的,受害方有权要求侵权方赔偿其物质和精神损失。若配偶的其中一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离婚时由过错方配偶对无过错方配偶所受的精神损害进行民事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
在婚姻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中,侵权主体与侵权对象范围限制于婚姻关系的主体,即夫妻双方,由于其中一方违反了夫妻之间爱情专一、忠诚不渝、相互帮扶、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义务,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造成了精神损伤,在法律层面就形成了侵权者与被侵权者的关系。最重要的一点是,精神损失的索赔一般都是以过失行为为基础的。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主观上的恶意过失,而无心之失律眸网不能构成夫妻之间的侵权索赔关系。由于双方在婚姻中形成了紧密的人际关系,只有在故意的或严重的错误的精神状态下所造成的损失,才能得到赔偿。另外,这类损害的赔偿必须是侵权人所犯的具体的侵权行为。夫妻侵权行为包括侵害配偶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若侵权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伤害行为危害了配偶的人身安全或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对配偶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即为损害了其人身权利;若侵权方侵占了夫妻共同财产或对方的个人持有财产即损害了其财产权利。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时,受害者才能够申请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为夫妻双方的精神损失提供了法上的支持,这对于优化我国的婚姻法律、保障公民的权益、抚慰受害人的精神、惩治和律眸网预防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婚姻法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新婚姻法对离婚的精神损失赔偿有了明文规定,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如无过错方对侵权者的举证困难、离婚损害赔偿的实现困难、赔偿义务承载主体狭隘、赔偿数额考量因素不足等突出缺陷和病害,需要我们认真地分析和反思,以便不断地改进。
1、无过错方举证困难
无过错方在申请对方损伤赔偿时,需要拿出过错方侵权的证据来履行自己的举证责任。离婚案件与普通民事诉讼不同,其取证程序往往涉及个人的隐私,而精神上的损失很难得到证实。另外,对对方的跟踪、私拍照片、偷录视频取得的证据侵犯了对方甚至第三方的隐律眸网私权,这样的证据来源并不合法,不能作为举证的有效手段,但若不采取跟踪、偷拍等隐蔽的取证手段,就难以证实侵权方的实质性过失证据,也无法证明另一人存在侵权行为。
以与他人同居为例,《婚姻法》规定无过错方证明配偶与他人同居,应当提供“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证据。当事人必须提供“能反映案情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联系、来源和形式与法律规定相符的证据”才能被受理。也就是说,只有证据的来源合法,才能成为判定过错方侵权的依据。但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描述:“以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构成或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尽管司法实践中主张律眸网赔偿一方提供的证据可以包括忏悔书、保证书、录音录像照片等多种举证方式,无过错方的举证仍十分困难。
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实现困难
其一是《婚姻法》中规定,如因上述四种情形而造成的离婚,当事人有权根据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在离婚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要求。但这一条款要求无过错方在起诉的同时必须提出申请,日后提出不再进行受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就会失去救济的可能,从而导致不公平。其二是由于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程序顺序错综复杂,既妨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容易导致不公正的结果。法院在考虑到实质公正时,不是偏离了离婚损害赔偿的程序,就是不能再适用于离婚损害赔偿,往往会导致案件性质的律眸网偏移,大部分会转到普通侵权案件的方向,这就使离婚损害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受到了挑战和挑战。其三是由于我国普法意识的薄弱,大部分群众并没有认识到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性,甚至对损害赔偿没有具体的认识。其四是对精神损伤的认定困难。对于配偶中提出的精神索赔不仅取证困难,需要考量的因素也错综复杂,这往往会导致案件审理的时常一拖再拖,也容易加剧双方的矛盾,使问题复杂化。
3、赔偿义务承载主体狭隘
从理论上讲,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夫妻双方,也就是说,无法将第三者作为赔偿人,冲突双方仅为夫妻配偶。而事实上,第三者作为婚姻的破坏者也有很大的责任,他和另一方配偶的非法同居、性行为、成为律眸网伴侣等情形严重损害了无过错方的合法婚姻权力,无过错方应当有权向第三章提出索赔。然而我国新婚姻法对第三者对婚姻的破坏缺乏相关的明文规定,且对于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婚姻幸福的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过小,不能够滿足无过错方的需求。
另外,離婚后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只限于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这是一种不合理的做法。所谓的无过失的一方配偶是指没有违反第四十六条规定所述的违法行为,但若其有其他情节较轻的过失行为,就能够一并忽视吗?重大过失方能不能也就此提出精神损失索赔呢?在此情形下,离婚后的精神损失由哪一方来承担,目前尚无相关的解决办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妥帖。
其次,受害者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才能得到补偿。在这样律眸网的严酷条件下,即使是最大的个人或个人,如果不能离婚,也很难得到补偿,显然,这样的条款,让想要维护婚姻,却又想要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人,不能按照该条追究侵权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4、赔偿数额应考量的因素不足
在婚姻法的立意原则角度考量,不管是何种侵权行为,只要违反了法定婚姻中对配偶双方的要求而导致离婚,就应当对受害者方作出赔偿。然而,《婚姻法》对婚姻中侵权情形的列举是有限的,对其他众多的违法行为并没有提及,这远远无法涵盖各种违法导致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很难充分保护到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确定的离婚赔偿金额标准。具体的赔偿金额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地区的经济状况来确定。一般的精神损害赔偿在一千至三律眸网千元之间,而对于严重的精神伤害,则在三千至五千元之间。这样的数字远不能弥补受害者的精神创伤,但司法规定的精神损失赔偿考量因素仅仅介于对精神损伤程度的轻微与严重之间,没有参考诸如婚姻的持续时间、过失方的侵权严重情况、受害者精神损伤所遭受的严重影响与配偶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多重因素,导致了赔偿数额确定的不公平性。
除此之外,仅是赔偿金不能够抚慰受害者的心理创伤,在民法总则中,受害者可以要求对方道歉、签订保证书、财产损害赔偿。对于离婚后的精神损害赔偿,由于侵权方的违法行为导致受害方的精神遭受到损伤而索取的赔偿也可以分为无财产和财产两种,司法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受害者的意见并强制执行处罚措施。
三、优化婚姻法中律眸网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措施
1、放宽受害方配偶的举证范围
对不同证据的认定,法庭应采取宽松的态度,这对无过错方举证的顺利程度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由于我国新《婚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普遍规定,在举证定罪认证困难的情况下,难以保障被害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导致当事人对于侵权者的大部分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应。
因此,对于婚姻法律关系的独特性,在举证时也应当充分考量证据的有效性。在判定婚姻中过错方的侵权行为时,更应当放宽受害方配偶的举证范围,适当减轻举证者的责任,使其证词有理有据,受到法律的保护,另外,随着时代的进步与科技的发展,网络成为人际关系交流的必要场所,司法实践中应当将网络聊律眸网天作为判定婚姻侵权案之中的必要证据,积极采纳网络取证的手段,不使网络成为法外之地,进一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扩大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在作为特殊的婚姻法律关系中的配偶双方的同时,夫妻仍享受作为一般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根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理,无保障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有权利就应当有保障,当权利受到损害时应当有相应的救济措施。权利没有大小之分,也没有轻重之分,任何权利受到侵害时,均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本文认为,只有当加害人的配偶犯有上述四种侵权行为时,才有可能获得补偿,这就是对配偶的其他权利的一种漠视和不尊重,因此,未来的《婚姻法》应该对此予以修正,并将常见的夫妻侵权行为予以明确列出,以律眸网便使法律更加明晰、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取消离婚作为索取赔偿的前置条件,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通过构建婚内损害补偿机制,可以使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得以持续的情况下寻求补偿,这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对被害人的合法权利都是有益的。
3、全方位考量赔偿义务承载者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抛弃普通的民事诉讼思维,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角度来考虑离婚损害的请求主体、责任主体,拓宽离婚损害的救济途径,以实现对第三人的侵权追责索赔。其次,“受害方”和“无过错方”是两种不同的概念,而“受害方”也未必是“无过错方”。在侵犯婚姻权利的案例中,当事人均有过失的情况较为普遍。基于这一点,将损害赔偿的权利限制在无过失的一方,是对被害人的律眸网一种极大的不公平,不能利于维护被害人的正当利益,也不能有效地惩罚被侵权人。要满足侵权损害的要件,如果当事人已经犯有侵权行为,且造成了相当严重的后果,或当事人的过失行为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当事人过错行为占据大部分,那么侵权方就当接受法律的惩罚,受害方就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当然,如果一方也有过失,可以根据其过失的大小和对配偶的伤害程度来确定损害的数额。
4、综合多重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在确定离婚时对于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失赔偿应当综合考虑的若干因素。一是婚姻的持续时间。由于婚姻中持续时间不同,配偶对婚姻家庭所作出的贡献也不尽相同。婚姻关系存在的过程中,双方都会在情感和经济上对对方和家人的投资,承担起相应律眸网的家务,所以持续时间越长的婚姻婚,配偶双方尤其是受害者对家庭的贡献也愈多,其补偿金额就应当更高。二是过失方的侵权严重情况。在离婚精神损伤金额的判定中,侵权者在具体的侵权行为方式、场合、持续时间等方面的差异,体现了侵权行为的危害性,也展示了侵权的严重程度,其大小应当在离婚后的赔偿金额上体现出来。再者,若过失方事后对侵权行为作出了负责补偿行为得到了受害者的谅解,赔偿数额也应当相应减少。三是受害者精神损伤所遭受的严重影响。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责任主体对受害人造成的非财产损失的大小及后果将会对其造成一定的影响。一方面,由于侵害方的侵害,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受到了很大的损害,而在离婚后,由于社会评价下降,如果律眸网没有生活来源,则损害的赔偿金额要高。四是配偶双方的经济状况。主要是根据当地的救济情况和补偿义务人的财政状况而定。
结语:综上所述,在探讨离婚后的精神损失赔偿问题时,应当将配偶双方作为独立、平等的普通公民来看待,审视个人的利益诉求与权利保障。不能以夫妻关系作为对夫妻任意侵权的理由,也不能作为阻碍补偿的理由。基于以上诉求,我国司法更应当构建并健全夫妻关系损害补偿机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文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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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湖北大学毕业论文、湖南大学毕业论文、山东大学毕业论文、山西大学毕业论文
陕西大学毕业论文、安徽大学毕业论文、浙江大学毕业论文、江苏大学毕业论文、福建大学毕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