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

纠纷总会有,但很多人可能一辈子都进不来一次法院,但无论是第一次去或者去了几次都是两眼抓瞎,不懂如何起诉。本文仅就“管辖”、“立案”、“审理”、“裁判”等“一审诉讼程序”作一个粗浅的梳理。
管辖—向哪个法院起诉:
管辖其实是一个说复杂很复杂、说不复杂又不复杂的问题。因为大多数的案件都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存在其他的管辖问题,但大多数都是这样。因为这样做的好处就是有利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也有利于最终的执行。管辖是一个可深可浅的问题,本篇不是论文,只谈基础,不作深入讨论。
立案—准备什么材料:
通常民事一审案件,原告在立案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材料为:
民事起诉律师网状:起诉状的格式为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百度都可以找到,格式都大同小异。证据材料:证据就是与案件相关联的证据材料,但至于哪些材料则不好说明了。送达地址确认书:顾名思义,就是提供一个经原告自身确认过的可以收到人民法院所发出的诉讼文书的地址,人民法院该确认书上的地址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材料时,即使发生拒收、退回等情形,也视同送达。
审理—开庭的内容:
配合审判法官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选择是否需要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这个“等”里的几种人员通常见不到)回避。回避的规定很长,通常都是不需要回避,因为需要回避的情形基本都不会出现(即使有可能需要,但这种情况律师网也不是当事人能掌握的);原告或其诉讼代理人陈述诉讼请求与该诉求相对应的事实与理由;原告举证,将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原件(通常都是需要原件,有的证据因为性质特殊在举证原件后,可以退回并留下复印件也可,但需要签字确认表明原件已退回)并且对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目的作出说明;原告质证,若被告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供证据,原告或其诉讼代理人需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作出说明;法官提问,法官通过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提供,以便更清楚地了解案情;相互发问,有的庭审法官会询问双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是否有就案件事实部分的问题询问对方,此时可以向对方进行发问;法官总结争议焦点,所谓“争议焦点”即是律师网民事诉讼当事人存在争议的具体事项,通常包括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最后陈述,简单点就是最后还有什么话要表达的调解,目前根据最高院的精神,是将调解程序贯穿审理全过程。可以庭前调解,也可以审理时调解,也可以庭审完后继续调解等等,总之就是“贯穿全过程”。
裁判——诉讼的胜负:
当庭审完毕后,当然很多案件不是只开一次庭就结束的,有的可能会开两次甚至多次庭。但无论开几次庭,审判法官都会作出一个最终结果。该结果对不同身份的当事人意味不同,简称“胜负”。
一审案件以裁判文书的送达为终结,但裁判文书的送达又可能会引起“二审”程序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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