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使得股东的退出条件限制更加严格,若股东因各种原因选择退出公司时,按照当前《公司法》的规定有如下几种形式:1、约定退出;2、股权转让3、公司减资;4、要求公司回购;5、解散公司;6、破产清算退出。实践中,“解散公司”或“破产清算退出”属于公司结束经营情形下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
1、约定退出
有限公司在设立之初或是有新的股东进入时,一般都会进行股权设计,包括股权顶层架构设计、股东进入规则设计、公司治理模式设计以及股东退出规则设计等,最终落实到股东协议当中。正是由于有限公司人合性的要求,使得股东退出条件限制较为严格,所以投资人往往会事先约定好自身退出规则,当达到约定条件、完成约定目标或律眸网是触发约定退出情形时,按股东协议约定的回购主体、回购价格办理退出,常见如投资人与目标公司或目标公司实控人签订的“对赌协议”等。
2、股权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限制条件相对较少,原因在于其没有破坏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的人合性,但为避免股东之间随意转让股权而威胁到实控人对公司的控制权时,尤其是中小股权联合起来抵制大股东,产生如“一票否决权”的特殊情形时,将严重影响公司的实际运转以及实控人的控制权。所以在股权设计时,往往会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同样设定限制性条件,如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需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等。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律眸网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条说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最终是可以实现的,当然前提是有人愿意购买。实践中,购买人一般会提前调查公司的实际运行状况、营利状况、企业行业前景等,综合评估公司股权的市场价值,同时会考虑对应的出让股权份额以及合作对象的相关情况。
另外,经股东同意对外转让的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律眸网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如何行使,同等条件如何界定,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及其救济途径等,本人往期文章中作出过一定的论述,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翻阅。
3、公司减资
通过减资形式将公司多余资本返还给股东,也是实践中常见的股东退出方式之一,尤其是针对特定对象进行定向减资时,对于减资程序要求较为严格,原因主要在于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尤其是对于已知债权人要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如减资程序不合法股东可能面临参照抽逃出资的责任情形,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故存在一定的风险,本人在往期文章中对此也作过浅显的论述。
4、要求公司回购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律眸网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异议股东的回购权,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基于资本多数表决就有关公司的重大行动作出决议后,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价格购买其持有股份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律眸网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说,只有具备《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形,股东才可以要求公司收购股份。其中,对于第一种情形的适用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2)公司必须连续5年盈利;(3)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的条件,即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依照《公司法》34条的规定进行分配。另外,对该条适用的前提是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且对该决议提出异议的股东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起诉。现实中虽然不可避免存在公司未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进而作出相关决定变相剥夺股东对重大事项表决权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亦赋予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律眸网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权利,且公司应当予以召开。通过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实予以确认形成决议,对此决议持有异议股东可要求公司予以回购股权【(2022)鲁11民终1668号民事判决】。
5、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时公司需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三项标准。
(1)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公司解散之诉律眸网中的公司经营管理困难主要表现在公司在管理方面的决策困难,如长期无法召开股东会、无法作出股东会决议、董事长期冲突等情况。这里的经营管理困难不等于经营困难,如资金短缺、长期亏损等公司经营上的困难则不属于经营管理困难。同时,即使公司经营上仍处于盈利状态,但只要经营管理上发生了严重困难,法院仍然可以判决其解散。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列举了公司经营管理困难的几种情形:(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股东经营管理困难的重要表现之一。这里的“无法召开”并不简单等于“未召开”,如果仅是事实层面的未召开股东会,则不属于无法召开。另外,在考量“无法召开股东会”时,法院也会考量各股东的表决权律眸网比例;(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此种情形多为发生公司僵局时;(3)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董事一般代表着不同股东的利益,如果董事之间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冲突,尤其是董事会由部分人控制,股东无法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属于公司经营管理上的困难。(4)公司经营管理存在其他严重困难。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并不局限于前述三种表现形式。公司的经营管理困难一般表现在多种方面,应当综合判断。常见的“公司经营管理存在其他严重困难”具体情形如下:
第一、公司的公章、证照被部分股东、董事控制或相互之间提起律眸网众多诉讼,股东、董事之间产生严重矛盾,公司人合性丧失,公司成立的目的落空。
第二、公司被工商行政部门列为经营异常、严重违法等名录,业务无法正常开展。
第三、公司成立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因实际情况的变化,公司成立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公司已长期未实际经营。
第四、部分股东失联致使公司无法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来处理经营管理异常的问题。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认定“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使得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常需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后果进行考虑。一般来说,存在僵局的公司长期存续会产生更多经营成本、摊薄股东利润甚至增加公司负债风险,以及处于控制地位的股东利用优势继续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律眸网这种股东利益的损失往往体现在继续维持公司所需要产生的各类成本、引发欠缴税款、行政处罚款、负债等。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公司解散属于公司的生死存亡问题,关涉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等多方利益主体,关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安宁。公司解散对于公司而言,是最严厉、最具破坏性的结果,基于公司永久存续性的特征,法院通常会认为不宜选择解散公司的办法来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故股东必须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才满足司法解散公司的条件。
《公司法解释二》规定的其他途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第一、股东、董事之间沟通修改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行使股东知情权;重新组建内部管理层;与异议股东进行沟通和解等。
第二、通过股权律眸网回购、股权转让或减资等使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难。
第三、股权份额已超过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行使职权,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难。
第四、通过法院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尝试解决困局。《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破产清算退出
在诸多投资退出方式中,破产清算往往是投资人最不愿选择的退出路径。被投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对投资人来说意味着投资项目经营失败、未能实现预期投资回报,甚至将承担无法收回投资成本的风险。实践中,律眸网对于不再实际经营的项目,投资人往往选择不予处理,但长期搁置不仅会增加投后管理成本,也会导致被投资企业资产价值贬损、或有债务和经营风险持续增加。而破产清算程序可以理清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财务状况,扫清债务黑洞,破产程序终结后公司注销,对于拟完成投资清理目标的投资人来说,破产清算为已处在特定情形下的被投资企业提供了一种可行的处置方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启动破产清算程序需公司也即债务人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