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案说公司法 | 这些金融催收协议才有效
【说明】
日读一判,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日固定学习会。 本文分享的案例,系我们于2022年12月8日集体学习的案例。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即日起,我们学习分享的案例,将隐去主体及案号信息。给您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如您需案例全文,请留言留下您的邮箱地址,我们会尽快安排发送 。
【裁判要旨】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本案中,甲公司援引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并不律眸网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原审认定案涉《债权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并无不当。甲公司主张案涉《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以上为本案法律关系图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T16: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眸网》T76: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T4: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T15: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T31: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律眸网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诉讼主体】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甲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乙公司。
一审被告:丙公司。
一审被告:戊公司。
一审被告:丁公司。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乙公司及一审被告丙公司、戊公司、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甲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乙公司受让案涉债权的当日,各方即签订了《还款协议》及《抵押协议》《保证协议》和《质押协议》等担保协议。丁公司将不良债权转让后未按通常的债权转让交易模式脱离原有债权债务关系,反而律眸网为案涉债权提供保证,与丁公司有关联的甲公司作为债务加入方与丙公司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不符合一般的债权转让、收购不良资产的交易模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财金〔2015〕56号)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资产公司收购的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应实现资产的真实转移,不得约定出让方回购或保底清收等条款(为防范资产瑕疵风险而约定回购除外)。资产转移后,出让方不再享有资产对应的权利,不再承担相应的风险”。故案涉《债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并非真实的债权转让,本质上是乙公司以收购不良债权的名义向丁公司发放贷款。因乙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含发放贷款,违反金融监管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律眸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案涉《债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无效。二、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债务加入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评价,即债务加入行为必须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本案中虽然丁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债务提供连带保证,但是不能推定丁公司同时作为甲公司股东同意了债务加入行为,个别股东的同意也不能替代股东会决议。因债务加入没有甲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乙公司非善意,债务加入无效。原二审法院推定丁公司知晓并认可《还律眸网款协议》内容,认定乙公司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再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是案涉《债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效力问题。
甲公司以案涉《债权转让协议》名为债权转让,实为借款,超出乙公司的经营范围且有悖于一般交易习惯为由主张该协议无效。经原审查明,本案中,乙公司已实际支付债权转让价款、取得丁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并通过诉讼方式向债务人丙公司、甲公司主张案涉债权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丁公司为案涉债权提供的保证及甲公司同意作为共同债务人等行为律眸网均系乙公司为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防控手段,不能以此否认丁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三方之间的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关于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一九九九〕十九号)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四条规定律眸网:“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本案中,甲公司援引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并不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原审认定案涉《债权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并无不当。甲公司主张案涉《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甲公司以案涉《还款协议》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为由主张该《还款协议》无效。本案中,甲公司主张其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还款律眸网协议》,同意作为共同债务人对案涉重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行为应当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三条规定,参照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根据该纪要第十九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本案原二审查明,丁公司持有甲公司80%的股权,是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丁公司作为案涉转让债权的原债权人,对于甲公司提供担保事宜显属同意,故符合上述规定的精神。据此,原审认定甲公司债务加入行为并未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而认定案涉《律眸网还款协议》有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甲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无法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再审判决】
综上,甲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甲公司的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