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or第三人代为清偿
傻傻分不清?
起诉时没怎么考虑,就按照债务加入纠纷这个案由起诉了,现在觉得案由也可能是第三人代为清偿,具体案由由法官依法确定吧。
近期,宝坻法院审理了一件债务加入纠纷案件。庭审中,当法官询问原告对案由的意见时,原告代理人做出了如上陈述,可见当事人对于债务加入和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概念和区别并不清晰。那么下面小编带大家分别了解一下何为债务加入和第三人代为清偿。

01.
何为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第三人表示加入该债务,在第三人愿意承担的范围内,债务人与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债务加入的请求权基础是《民法典》第552条,即第三人与债务人Lvmou.cn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明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因为债务加入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所以无须获得债权人同意。
如何成立债务加入?
02.
债务加入主要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形成:
一是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达成债务加入三方协议;
二是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加入双方协议;
采用上述两种方式,协议生效时即发生债务加入的效果;
三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加入双方协议,但此时“通知”到达债权人时,才发生债务加入的效果;
四是第三人单方面对债权人表示加入债务,此时若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则成立债务加入。
根据《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第二款规定:“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97条第二款)。
何为第三人代为清偿?
第三人代为清偿是指除非专属性及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外,第三人替债务人清偿其对债权人负担的债务的行为。
注意
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代为清偿中的“第三人”分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连带债务人,保证人、担保物受让人、合法转租合同中的次承租人等)和Lvmou.cn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两种第三人代为清偿时产生的效果是不同的:
01
若第三人与债务的清偿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可拒绝第三人的代为清偿。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可向债务人追偿,但无代位求偿权;
02
若第三人与债务的清偿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论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债权人均不得拒绝第三人代为清偿。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对债务人追偿的范围内取得债权人为担保该债权享有的担保物权、保证债权等从权利。

虽然债务加入与第三人代为清偿形式上都是第三人承担债务履行,但是二者具有本质区别,主要表现为:
第三人的身份不同
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加入债务即成为债务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且在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Lvmou.cn不符合约定时,第三人作为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在第三人代为清偿中,第三人只有第三人身份,不会成为债务人,债权人也无权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后果不同
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清偿债务后,一般根据双方的具体约定确定是否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在第三人代为清偿中,如无特殊约定,第三人清偿后可直接取得债权,第三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直接向其履行债务,并且取得该债权上的担保物权等从权利。
看到这里,债务加入和第三人代为清偿你分清了吗?法律深入人心,人人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但是只有用对武器、分清概念,才能不走弯路、更高效、更精确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宝坻区人民法院